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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有理!

发布时间:2025-07-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刘某某系同村村民,白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十多年前,二被告曾雇佣原告为其修建房屋,但因质量不过关,二被告扣减原告劳务费500元。2024年9月5日,二被告家新建房屋期间,原告以讨要500元劳务费为由阻碍被告建房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并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对苏某某等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原告在询问笔录中坦言,讨要劳务费只是借口,主要是对去年收谷时被告不准原告的收割机从门前通行而不满。

  之后,原告以在冲突中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邻里相处应守和谐,遇纠纷需依法解决。本案中,双方采取争吵、互殴等不当方式处理矛盾,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应按过错比例担责。

  结合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证实:原告以追讨工钱为由,主动前往被告建房现场滋事并阻碍施工是纠纷主因,应承担主要过错;二被告的反击行为并非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满足正当防卫要件。鉴于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纠纷发生地点、诱因及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5%责任,二被告共同承担35%责任。

  本案是“互有过错、按责分担”法律原则的生动诠释。法律不会仅因谁受伤就判定谁是受害者,主动挑衅、引发暴力者,即使受伤,也难逃主要责任。同样,法律赋予公民防卫权,但“正当防卫”有严格界限,绝非动手的“免罪符”。一旦动手,双方往往都难辞其咎,不仅可能面临拘留等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更彻底撕裂了宝贵的邻里情谊。邻里纠纷在所难免,但理性克制、依法维权才是正确路径。切莫因一时之气,以“动手”论输赢,让小事演变成无法收场的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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