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原告不提供证据原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0-10-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要求被告某建化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以及承担损失。

  2017年,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混凝土排水管,原告把货交到工地现场,由工地负责人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作为结算依据,截至2020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以及支付违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因原告已经把公司出卖他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因此提供了复印件,被告亦不认可该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原告出示复印件,亦未提供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结算单上签字的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合同原件,本院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阿瓦古丽)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